人民代表大会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行政管理学简明辞典》第11页(571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由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成。它是中国人民在长期革命斗争中,根据巴黎公社和苏维埃的原则,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创造出来的。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胜利召开,制定了第一部宪法,从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就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建立起来。

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代表组成,而人民代表是由人民通过民主选举和民主协商产生的,人民代表是人民派遣到国家权力机关中去的公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构成了从地方基层到中央的权力机关体系,它代表人民的利益、意志来行使国家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拥有立法权,拥有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权,拥有对国家一切重大事务的最高决定权。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在国家宪法、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决定本地区的重大事务。它实行巴黎公社的议行合一制度,把代议机构改造成了既管立法、行政执行,又管司法、检察的工作机构。

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要向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选民或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罢免由他们选出的代表。

人民代表大会制以高度的民主和高度的集中相结合,既保证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又保证国家权力的集中统一。它同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相适应,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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