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行政管理学简明辞典》第30页(213字)
包括两个主要内容:(1)它表示某一行政法则的效力只适用于该法规正式颁布之后,对颁布之前存在的同该法规有抵触的现象,行政机构不能以现行法规为依据进行起诉或裁定。
无追溯效力原则不适用于行政裁定。行政机构在作出行政裁定时,可追究某一特定对象在以往一段时间内因违反某一行政法则而形成的责任。
(2)无追溯效力原则表示当某一行政机构作出有利于一个公民的裁定之后,它无权在日后撤销这一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