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行政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行政管理学简明辞典》第84页(371字)

亦称社会行政管理,指国家在社会事务方面的行政管理活动,包括增加社会福利,实行社会救济,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等。

许多国家还有专门立法,如:社会福利法、社会救济法、社会保险法等等。民政行政管理主要是通过抚恤、优待、安置、救济、补助、供养等工作,使对社会有贡献的人得到尊敬,获得荣誉,使残老孤幼和聋哑盲人得到物质帮助,使有特殊原因而致生活困难者得到合理保障,这对社会的稳定、人民生活的安逸具有重要作用。关于民政行政管理机构,各国不一,许多国家政府设有专门的社会福利部或社会事务部。

我国由国务院下设民政部领导全国民政工作,民政部内设优抚司、民政司,城市社会福利司、农村救济司、安置司等等。

地方上由各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民政事务,许多地方还组织社会福利生产工厂,设立敬老院、育幼院,兴办流浪人农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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