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行政管理学简明辞典》第85页(329字)

执行法律、进行审判和监督守法的权力。

国家最重要的权力之一。资产阶级国家大都奉行三权分立原则,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相互独立、制约平衡。西方国家行使司法权的是法院,他们一般认为法院与行政机关的活动相比有如下特征:(1)被动性。法院须有人告诉才审理案件,行使审判权。

(2)独立性。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既不受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其他政党、团体的干涉,也不受上级法院的指令。

(3)保障性。指法官的高薪制、退休制、专职制、不可更换制等生活上职务上的可靠保障。

(4)审慎性。指保证法院审慎审判的无罪推定、自由心证、公开审判等诉讼原则。社会主义国家一般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制,司法机关从属于立法机关,向其负责并受其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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