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行政管理学简明辞典》第85页(352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自治的制度。

其基本内容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中国民族自治地方,按其行政区划分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截至1984年5月,中国已建立民族自治地方116个,包括5个自治区、31个自治州、80个自治县。这些民族自治地方,行政区域的总面积约610万平方公里,占全国总面积的60%以上;总人口为一亿二千万,其中各少数民族人口为五千多万。历史经验证明,在统一的国家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既能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加速各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又能抵御外来侵略和颠覆,保障整个国家的独立和繁荣,完全符合中国各民族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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