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废弃物出口申报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58页(304字)
法国1990年《关于作为公害污染源的废弃物的进口、出口和过境的法令》规定:(1)出口废弃物往欧洲共同体某国处理,在获得该国主管部门的批准后,计划出口废弃物的原始拥有者还须向产生废弃物的设施或对有关废弃物进行过初处理的处理站所有省的省长递交申报书。(2)在下列情形下,省长可以反对出口计划:申报文件不全;出口废弃物有损于实施根据1975年7月15日法律第10条制订的废弃物的处理规划。(3)从原始拥有者运到收货人的废弃物运输,每次均须携带目的国主管部门许可证书和货物交接文件,否则拒绝废弃物进港。(4)原始拥有者得知收货人已经收到有关废弃物后,立即报告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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