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废弃物过境许可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58页(353字)

法国1990年《关于作为公害污染源的废弃物的进口、出口和过境的法令》规定:(1)当废弃物的出口国和目的国为非欧共体国家、而且废弃物离开本国后不经过任何欧共体国家时,从事边界间转口附件Ⅰ中指出的废弃物需要向本国负责环境的部长申请授予许可。(2)在下列情形下,负责环境的部长可以拒绝授予许可,并说明理由:申请文件不全;无法证明收货人拥有保证在不对人身健康和环境造成危险的条件下处理有关废弃物的资格和技能。在相反的情形下,负责环境的部长向申请人发出许可证书,并且同时,如有必要,将由负责交通运输的部长制订的在本国领土上运输废弃物的特殊规定通知他。(3)从原始拥有者到收货人的废弃物运输,每次均携带负责环境的部长授予的许可证书和货物交接文件,否则拒绝废弃物进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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