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自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行政管理学简明辞典》第93页(694字)

一定地区的居民自主地进行该地域的社会管理。

古希腊的城邦国家和中世纪末的自治城市,实际上就带有地方自治的特色。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一些思想家主张通过选举公职人员的方式,由“自由个人”结合的“自由公社”来独立管理和监督本地的事务,抵制中央政府对地方事务的干涉,从此,地方自治得到广泛的发展。它在沿革上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即英国的居民自治型和德国、法国的团体自治型。

英国自古以来就有很强的自治传统,国家行政和地方行政也缺乏严格的区别,所以英国的地方自治强调实现地方居民参加国家地方行政,不必另设独立团体。

与此相反,欧洲大陆长期以来实行绝对主义的官僚行政,自治传统薄弱,所以在国家的地方行政机关之外,还必须建立独立于中央的地方团体来进行地方自治。现代国家很多是两种类型的交错实行,其原因与现代行政受福利国家观点的影响有关,为了提高行政效率,现代国家不可避免地导向中央集权化,加强中央政府对地方自治团体的控制和监督。

中央对地方自治单位所采取的控制和监督手段有三种:(1)立法监督。国会或中央政府对地方通过的法律与决议,可以根据种种“理由”而加以延搁或否决。(2)行政监督。向地方直接发布行政命令与指示,对日常行政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要求地方提供报告或答复问题,更换或调动地方执行机关首脑的职务,解散“地方自治单位”的议会。(3)财政监督。批准地方的预算,决定地方税收的项目和比率,对地方实行补助金等制度。

地方自治单位执行行政的职权,主要是办理户口、登记居民的身分证、支配地方警察、执行国家法令、监督公债的偿还、制定地方预算和征收地方税、管理地方财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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