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行政管理学简明辞典》第94页(781字)

“中央政府”的对称,中央政府以下各级行政机关的统称。

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文化、军事、民族等因素的影响,各国地方政府的组织形式和职权有很大的差别。但地方政府的组成和职权的行使总是与整个国家的行政体系和行政活动联系在一起,或者就是其中的一部分。目前世界上主要有四种地方政府模式:(1)地方自治型。以英国为代表,并流行于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等国家。

特点是,由英国议会授予地方政府以特许状和相应的权力,由地方选民选举产生地方政府的官员,中央政府一般不干预地方政府的决定,除税收问题外。地方政府以委员会为结构形式。

(2)混合型。可以美国为代表。美国地方政府原以英国为样板,但近年发生了很大变化。

其中州、县一级的政府多采集权制,人员由选举产生和按功绩制升任,而大中城市和大都市政府多用分权制,人员多为任命产生。(3)集权制。以法国为典型,流行于西欧、中东、南美、日本和非洲各国。

其特点是,中央政府通过由其任命的县长和行政首长主导着地方政府的活动。各级地方政府的结构基本相同,由一民选的市长或委员会组成。

地方政府的财政预算一般也由中央政府控制。

相比较而言,委员会制的地方政府在纯粹地方事务方面有较大的权力。(4)社会主义国家的地方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政府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自治县、乡、镇各级人民政府,它们是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其人员由该权力机关产生,其工作必须向该权力机关报告;它们同时也是整个国家行政体系中的一级,受国务院统一领导,其工作也受上级行政机关的领导。

地方政府按照管辖区域的不同,还可分为城市政府和乡区政府;按层级不同,还可分为基层政府和处于基层政府与中央政府之间的“中间”政府。在美国,还有一种职能比较单一的行政区域,如学区、司法区,在这些区域所建立的管理机关亦属地方政府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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