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素三级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行政管理学简明辞典》第107页(256字)

一些国家政府机关和企业用于考核工作人员工作表现的方法。

具体方式是事先制定考绩报告表,表内列有专业知识、人格性情、判断力、责任心等十项因素,各因素分优、中、差三等。然后根据所列因素与标准,由考绩委员会各委员分别加以考察,决定受考人在各因素方面的优劣程度,以此作为升降、奖惩的依据。这种考绩方法较简单,但缺乏客观性,各因素所分的优、中、差三等,以何种客观事实为根据,很难确定,表面虽有客观标准,但实际上考绩结果仍为考绩者主观意见所支配。因此,考绩结果不一定合理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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