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行政管理学简明辞典》第114页(704字)

“行政”一词源于拉丁文“administrare”,原意为“事务执行”,是相对“政治”这一概念而产生的。

早期西方行政学者认为,政治是国家主权意志的体现;行政则是国家主权意志的执行。通常被解释为三层含义:(1)广义的行政,指政府的全部作用。(2)狭义的行政,指国家除立法作用以外的其他作用。

(3)最狭义的行政,指国家除立法、司法作用以外的其他作用。

随着西方资产阶级国家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学说的流行,“行政”一词则通常指国家除立法、司法以外的政务,即上述第三层次——最狭义的行政的概念,惯指政府组织中行政部门的工作。由于现代生产技术的发展,在组织生产的过程中形成的“科学管理”理论和经验逐渐被引入行政机关的工作中,“行政”含义则又被人们从管理的角度去解释,即“行政是通过运用组织、领导、计划、人事、协调、监督与财务等手段,有效地处理政务或处理公务的活动,目的在于完成政府或公共团体的任务。”从宏观角度进行分类,行政一般分为:(1)国家行政管理。即政府部门行政管理。

(2)公共行政管理。即除政府部门外,还包括政府所属的非营利性机构的行政管理。(3)一般行政管理。即包括政府部门及政府所属的所有营利和非营利性的一切行政管理。

行政还可分为国家目的的行政作用和社会目的的行政作用两类。凡以维持及发展国家自身存在为目的行政活动,称之为国家目的行政作用,包括:(1)组织行政。(2)军事行政。

(3)外交行政。

(4)财务行政。凡以推动社会公共利益、维持社会治安为目的的行政活动,称之为社会目的的行政作用,包括:城市管理、公共交通、文化教育、社会治安、环境保护等行政活动。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