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行政管理学简明辞典》第122页(702字)

又称纪律处分。

指国家行政机关对所属的违法失职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给以惩处的一种方法和制度。行政处分的目的在于纠正违法失职者的错误行为,使其认识错误的危害,同时也教育其他工作人员防止类似的错误行为发生,以加强纪律,维护国家法制。

现代行政处分制度同行政奖励制度一样,也是资产阶级革命之后随着行政法制化而逐步建立和完善的。

现在各国一般都有行政处分制度,但在具体方法和细节上有所不同。

中国的行政处分制度在国务院于1957年10月公布的《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中作了明确规定。主要内容有:(1)处分的条件。

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违法失职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应该予以处分。如违反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和规章制度;玩忽职守,不服从上级决议、命令;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破坏团结;包庇坏人,贪污浪费;滥用职权;泄露国家机密;腐化堕落等等。

(2)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八种。

根据错误的轻重程度确定处分种类。(3)处分的程序。

行政处分应由有处分权限的机关决定和批准实施。处分机关应对错误的事实认真进行调查对证,经讨论作出书面结论。

一般应允许受处分人提出申述意见,并对结论签注意见。行政处分经决定和批准生效后,应该书面通知受处分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受处分人如对所受处分不服,应在接到通知书一个月内,向处理机关要求复议,并且有权直接向上级机关申诉。行政机关对于受处分人的申诉应认真处理。但是在复议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4)处分的原则。

必须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重在批评教育。不可滥施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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