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行政管理学简明辞典》第123页(624字)

国家行政机关对犯有轻微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尚不足构成刑事处分者予以制裁的一种行政措施。

行政处罚应具备的要件:(1)须以当事人过去违反了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义务为前提,而不是把行政处罚作为促使当事人将来实现义务的手段。故与“强制执行”不同。(2)行政处罚一般由国家行政主管机关根据行政管理法规来裁决。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需经法律赋予其行政处罚权,方可行使。

如交通、运输等部门,可依法对违章乘客、载货处以罚款。(3)行政处罚的对象包括违反行政法规所规定义务的公民和法人。

我国行政处罚的种类:(1)按处罚内容划分:①警告。②罚金罚款。

③拘留。

④没收。⑤停止营业。(2)按各种行政管理法规规定的不同划分:①治安管理处罚。

②财政金融管理处罚。③工商行政管理处罚。

④农林水利管理处罚。⑤违反文教卫生和其他方面行政管理的处罚。

国外一般按处罚性质划分为:(1)秩序罚。即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上一般义务者所作的处罚。

(2)行政刑罚。即国家审判机关对违反行政法上义务者,科以刑法上所定刑名的刑事制裁。

行政处罚与刑罚同是强制手段,但又有区别:(1)执行机关不同。行政处罚一般由国家行政机关裁决;刑罚则均由司法机关判决。(2)对象范围不同。行政处罚包括公民、法人;刑罚仅限于罪犯,对法人不适用。

(3)种类不同。行政处罚种类由多种行政管理法规分别规定,无主罚,从罚之分;刑罚种类由刑法统一规定,且有主刑、从刑、附加刑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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