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行政管理学简明辞典》第130页(520字)

有广狭两义。

广义指因行政纠纷而发生的诉讼行为,即当事人对行政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公法人的违法行为或行政侵权行为按法定程序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行为或对损害给予赔偿的一种救济手段。狭义指当事人对行政纠纷按照行政诉讼程序向行政法院提起的诉讼行为。后者主要适用于普遍设有行政法院的大陆法系国家,以法国最为典型。

法国的行政诉讼有四种主要方式:无效确认诉讼,又称越权诉讼或撤销诉讼,系确认违法的行政行为无效的诉讼;完全管辖权诉讼,系关于行政损害赔偿的诉讼,也是数量最多最普遍的诉讼;先决问题诉讼,系由一般法院移转给行政法院,要求对行政措施进行解释或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的诉讼;抑制诉讼,系地方行政法院行使有关刑事上权限的诉讼。按照行政诉讼程序规定,在提起行政诉讼之前,须先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愿,以求使行政案件尽量在行政机关内部得到解决,当事人如对裁决不服,可在四个月后向行政法院起诉。地方行政法院是行政诉讼的一审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为终审法院,重大的行政案件由最高行政法院直接受理。

行政诉讼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不同,类似纠问式而采用书面方式,审理不公开,体现了行政优越性,但诉讼费用较低,审理速度较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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