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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的基本内涵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地税业务手册》第630页(2723字)

一、概念

国际税收是指两个或两上以上国家政府,在对跨国纳税人行使各自征税权力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二、范围

国际税收所涉及的范围较宽、内容很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是主权国家政治权力的一种体现,它是以国家权力为依托,并依国家的意志,通过强制性的规范化形式表现出来的征税权。

税收管辖权包括居民管辖权和地域(来源地)管辖权两种基本形式。一个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原则,在不违背国际法和国际条约规定的前提下,并没有统一的国际标准。各国政府都可以自由选择税收管辖权。因此,要理顺国际税收中的各种关系,最终的出路在于协调各国的税收管辖权,其理想的模式是在世界范围内统一税收管辖权。但实际上做不到这一点。一方面政治上没有超越国家的权力机构,另一方面经济上各国的发展水平相差甚大,发达国家倾向于实行居民管辖权,发展中国家倾向于实行收入来源地管辖权。所以,要使税收管辖权完全统一起来,是办不到的,只有通过协调,才能逐步缩小其差别,以促进国际上税收利益分配格局的合理化,并促进世界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二)国际双重征税问题

双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项所得或财产都课征相同或者相似的税收。产生重复征税的原因是由于国家间行使的税收管辖权存在着重叠与交叉的问题。国际双重征税加重了跨国投资者的税收负担,不利于资金的国际流动与运用,同时影响商品、劳务、人才和技术的国际流动,因此,缓解直至消除国际双重征税,是国际税收关系中最为实际的问题,对国际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方面的税收关系,按照对等原则,通过政府间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国际税收协定属于国际法的范畴,对于有关国家只有国际法的约束力,是国际税收的法律制度。因而,在研究避免双重征税的同时,必须研究税收协定。具体内容包括:国际税收的一般准则;跨国所得应由哪一国行使优先征税权,哪一国行使最终征税权,哪些可以行使独占征税权;避免税收歧视的概念和范围;国际合作防止偷税避税的途径等等。

(四)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国际避税是指纳税人以合法的手段跨越税境,通过人或物的流动或不流动,达到减少或免除纳税义务的目的。

国际避税的产生,在主观上是由于跨国纳税人企图通过减轻税收负担,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结果;在客观上是由于各国税法存在着差异和漏洞,使跨国纳税人有可乘之机。从国际避税的手法来看,有些避税是纳税人利用税法的差别规定,选择最有利于减轻税负的安排。这种行为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因而是合法的。如国际上存在的所谓“税收筹划”,有些虽然是出于减轻税收负担的避税行为,但并没有与有关国家的税法规定相抵触,不属违法行为。有些避税是利用税法不完善所存在的漏洞,如关联公司之间利用转让定价进行避税,就是利用税法漏洞的一种避税行为。在税法没有明确转让定价的标准以前,这种行为既不是合法的,也没有违法,因为当时还“无法可依”也“无法可违”。只有当定价的标准经过立法明确规定后,再利用转让定价进行避税,就是不合法的了。还有一些避税表面上是合法的,实际上是用欺诈手段进行逃税,如把转让专有技术的特许权使用费隐藏在设备价款中,利用作为投资的设备可以享受免税的优惠条件进行逃税,就是借合法之名行逃税之实。

由于国际避税影响各国的财政收入,因此,各国都采取积极的措施,对国际避税加以防范和制止,称为反避税。反避税的具体措施主要有:(1)从纳税义务上制订具体措施;如税法中规定与纳税人有关的第三者提供税收情报;或纳税人的某些交易必须事先取得政府的许可。(2)不断修改和完善税法;如取消延期纳税,控制子公司在国外经营利润长期滞留在避税地,防止关联企业之间通过转让价格形式避税。(3)强化税收的征收管理;如成立专门的反避税机构,加强对纳税人银行帐目的审查。(4)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如国家之间的税收情报交换,由国际性组织牵头,开展多边国际避税防范措施等。

三、特点

同国内税收相比,国际税收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

1.同国内税收一样,必须凭借政治权力进行分配,如果没有各国政府同它的各自管辖范围下纳税人所形成的征纳关系,也就无从产生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2.国际税收以国际间的经济贸易活动为前提。首先,国际税收的课税客体,即跨国所得,是来源于不同国家的所得,既包含本国居民从国外取得的所得,也包含外国居民取自本国的所得。这种跨国所得受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征税权所管辖,即同一所得存在着征税主权国多元化的特点。

其次,国际税收的课税主体,即跨国纳税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都负有纳税义务,即具有双重或多重的纳税人身份。从一国税收管辖权的角度来看,国际税收关系中的纳税人,既包含从国内外取得所得的本国居民纳税人,也包含从本国境内获得所得的非居民纳税人。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间税收管辖权来看,情况也一样。

3.国际税收分配关系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它表现为有关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另一方面它又表现为国家与国家之间对纳税人跨国所得的分配关系,所以一国政府对跨国所得征税,客观上必然涉及到相关国家的税收利益。由于对跨国所得征税涉及到有关国家的税收利益问题,所以有必要通过有关国家的协商,作出公平合理的协调。这种协调只能采取国际公约、条约或协定的形式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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