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行政管理学简明辞典》第133页(1067字)

法学中以行政法规范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分支学科。

行政法学是伴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和资本主义行政法律制度的产生而逐步发展起来的。从十八世纪末大革命时期开始,法国逐步建立起独具特色的行政法律制度,引起了法国法学家的重视和研究行政法的兴趣,于是在十九世纪即出现了一些论述行政法的着作,同时大革命前后的行政法令也被按年代加以编纂,形成《法国行政法典》。在此基础上,首先在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中相继产生了行政法学。英国、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在十九世纪不承认本国有行政法,当然也就不存在行政法学。直到十九世纪末和二十世纪初,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进入垄断之后,为了适应政府对经济和社会事务全面干预的需要,才开始了对行政法的研究,产生了一批专着,其中美国学者古德诺(Frank.J.Goodnow)的《比较行政法》(Comparative Administative Law)(1903)影响较大。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随着行政立法、特别是委任立法的日益加强,行政法学在资本主义各国得到了迅速发展,并成为各法学院校的必修课程。

社会主义的行政法学首先产生于苏联。我国社会主义的行政法学产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

由于起步较晚,发展速度不快。

50年代后期在法律虚无主义的冲击下,特别是在十年浩劫的摧残下,行政法学成了一块荒芜的土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行政立法受到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行政法学的研究也随之兴盛起来,呈现出一派勃勃生机。行政法学的研究内容因各国学者对行政法的理解不同而有不同表述。

我国一些学者认为:行政法学由总论和分论两部分构成。总论是对贯穿于全部行政法规范之中的一般原理和原则的概括和总结。

其内容主要包括:行政法的对象、概念、本质、渊源、地位、作用、产生与发展,国家行政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行政法主体及其权利和义务,行政法律行为,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监督等。分论是总论的原理和原则在国家各种具体行政管理活动中的具体应用。

其内容主要包括:军事行政管理、外事行政管理、民政行政管理、公安行政管理、司法行政管理、国民经济各部门的行政管理、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部门的行政管理。行政法学在其发展过程中与以国家行政活动为研究对象的行政管理学存在着十分密切的联系。但是,它们属于不同的学科领域,一为法学的分支学科,一为政治学的分支学科;在研究的对象、目的和方法上有一定的区别。总之,开展行政法学的研究,对于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行政法律制度从而促进我国四个现代化的实现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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