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措施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行政管理学简明辞典》第142页(261字)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对具体事件所作的单方面处理,属具体的行政行为。

行政措施与双方行为和集合行为以及准行政行为不同,它只能是行政机关的单方面行为,针对特定的人和特定的事件,以意思表示为要件,必须发生法律效果。其内容包括命令、许可和免除、赋予和剥夺、认可和拒绝、代理、确认、证明、通知、受理、指示等。

行政措施是行政行为中最常采用的方式,可从不同角度加以分类。

参见独立行政措施、羁束行政措施、自由裁量行政措施、要式行政措施、非要式行政措施、附款行政措施、积极措施、消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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