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责任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行政管理学简明辞典》第152页(244字)

行政法基本原则之一。

指行政机构应对其行政措施负全责。由于对行政措施负责的是行政机构,因此,受行政措施影响并认为这些措施违反法律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对作出行政措施的机构提出起诉。英国在1947年通过的《王室起诉法》中规定了王室和其他公共机构的行政责任。

法国对行政责任的解释是,行政责任同一般民事案件中的责任问题不同。前者的责任承担者是国家机构,后者是个人。由于行政责任需要同行政机构的服务性质和行政特权相吻合,因此它既不是普遍的,也不是绝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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