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措施的公定力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行政管理学简明辞典》第160页(203字)

行政措施的效力之一,指任何既经成立的行政措施,无论是否具有齐备的有效要件,在享有权限的行政机关或法院依法定程序确认其为无效之前,都具有要求人们视其为适当合法的行政措施的效力,任何人不得以自己的判断否定其拘束力。即使该措施事实上存在瑕疵,在被有关行政机关或法院撤销之前,在形式上仍应被推断为有效,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威,防止行政管理活动陷于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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