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强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行政管理学简明辞典》第206页(425字)

法定义务人不履行其义务时,国家行政机关可采用“代执行”及“执行罚”的方法间接地强迫其履行的强制执行措施。

分为两种:(1)代执行。当法定义务人不履行其义务时,如他人代为履行也可达到同一目的,国家行政机关即可交由他人代为履行,并责令法定义务人承担一切费用。代执行的程序,一般需预先通知法定义务人,告诫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义务即采用代执行方法。如遇紧急情况,也可不经此程序,称为即时代执行。

(2)执行罚。亦称“强制罚”。

当法定义务人不履行其义务,他人又不能代为履行时,国家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使其负担财产上新的给付义务的办法促其履行。执行罚的程序,需预先告诫法定义务人,如不按期履行义务,将处以罚款。

如届期仍不履行,可令其交纳罚款,并仍要履行其义务。可以多次告诫,多次罚款。但如在告诫后即履行了义务,可不再罚款。对于拒交“代执行”之费用或“执行罚”之罚款者,国家行政机关可按金钱给付义务的强制执行办法,强制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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