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行政管理学简明辞典》第211页(244字)
亦称“公证”。
即国家行政机关证明某种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之存在的行政措施。证明的种类:(1)独立的证明行为,或称“狭义公证”。
即此证明是独立的行为。
其形式有:①分册登记。
如户籍登记、商标注册。②证件交付。
如毕业证书、护照。(2)附属的证明行为。即此证明是其他行为的组成部分之一。
如营业许可执照。证明的行政措施的确定力较之确认的行政措施更强,可被反证推翻,不需经过特别的程序。但在未有反证证明其违反真实之前,其所证明的关系或事实就被视为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