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行政法庭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行政管理学简明辞典》第224页(461字)

在英国对某些特定行政事务拥有“准司法”管辖权的专门机构,被称为会、部、委员会或法庭。

1958年,英国议会通过了《法庭与调查法案》,此后,这些机构便日益增多,目前已有两千多个,如交通管制委员会、运输裁判所、商标上诉裁判所、专利上诉裁判所、赌博捐税裁判所、土地裁判所、土地估价法庭、国民保险裁判所、工伤事故裁判所、国民卫生服务裁判所、劳资关系裁判所、租金裁判所、租金评议委员会等,分别管辖交通运输、商标、版权、所得税、土地税、土地征用、社会保险、养老金、医疗卫生、劳工事务、房屋租金等行政案件。这些法庭彼此独立,不成系统,其组成、权限规模、适用程序、上诉权等互不相同,有些隶属某些行政部门,有些完全独立,如劳资关系裁判所即属后者。这些英国式行政法庭不同于法国行政法院,它们不是独立于普通法院之外,相反是在高等法院监督下工作的。

高等法院对行政法庭的裁决拥有司法审查权,对某些案件的裁决,法律还规定高等法院有上诉裁判权。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以英国为模式建立了类似行政法庭。

上一篇:直接强制 下一篇:事业编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