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行政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行政管理学简明辞典》第238页(402字)

各国在互相合作基础上,为进行共同的行政活动而缔结的各种条约的总称。

为国际法的一个分支。行政法原属国内法,随着现代国际间交往增加,国与国关系日趋紧密,逐渐产生共同利害关系,例如在劳动者保护、统一度量衡、保护版权、禁止贩卖人口等方面需要订立国际条约,通过各国行政活动进行协调,产生了国际行政法。

其特点是:(1)内容涉及国际间的行政活动,如国际邮电条约等,区别于国际民法。

国际行政法是缔约国国内法的一部分,但具有国际法性质。(2)它是以各国平等合作为基础,没有统一的立法机关和强制执行机关,发生争议由谈判与协商、斡旋与调停、国际仲裁与司法裁判以及国际组织的决议来解决。(3)是各国为共同的行政活动缔结的各种条约的总和,不是单一的法规或条约。国际行政法为国际行政活动提供了应遵循的规范,明确了国际行政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有利于各国在国际行政活动中的广泛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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