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衡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行政管理学简明辞典》第245页(531字)

资产阶级国家政治制度的一项原则。

古罗的政治学者波里比阿(Polybiu公元前204-122)在研究古罗马的政治制度时,认为罗马实行了一种兼有君主、贵族和民主三种政体特点的混合政体,并指出在国家政权几个机构之间存在着互相牵制和平衡的关系。这是历史上首次提出的制衡观念。美国独立战争胜利后,1787年的宪法正式采用了三权分立及其相互制衡的原则。美国《独立宣言》的起草者杰弗逊(Jefferson)根据孟德斯鸠的学说,进一步论证了立法、行政、司法三个权力不仅要分开,而且要真正作到互相牵制,达到平衡。

他认为,如果让其中一种权力膨胀到超过其他权力的程度,就必然发展为专制,特别是作为行政首脑的总统的权力应受到限制,否则将很容易发展成为个人独裁。为此他提出总统不得连任两次的主张。

杰弗逊还提出,除一部分必须由联邦集中的权力以外,应当把国家权力分散到地方各级政府,以便组成真正互相牵制、互相平衡的政治制度,更有效地防止国家权力集中到一个人或一群人手中,从而防止专制主义的复辟。当代的资本主义国家,无论是君主立宪还是民主共和,在理论上大都采纳了分权学说,并在宪法和政府体制中予以贯彻,只是在牵制与平衡的具体形式上还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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