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资金审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行政管理学简明辞典》第248页(725字)
指对存在于货币形态的那部分资金,如库存现金、银行结算户存款、外埠存款、信用证存款和在途资金等所进行的复核和审查。
(1)工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中,诸如资金的交拨,材料的采购,工资的发放,费用的开支,产品的销售,税金和利润的上交和分配,以及应收、应付、暂收、暂付款的收支,都会发生货币资金的收付业务。货币资金审计的目的,即审查在货币资金收付业务上是否存在贪污舞弊的情况,审查货币资金的余额是否被借支挪用,有无贪污盗窃的情况存在,审查货币资金收付业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政策、方针、法令、制度,有无违反规定的情况存在。
(2)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货币资金审计,即对行政事业等单位的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支情况进行的检查和审核。我国现金管理制度规定:库存现金的限额通常不准超过三天日常开支的需要量。
用现金支付的范围明确规定只限于工资、差旅费、劳保费和向不能转帐的集体单位或个人购买零星物品及劳务报酬等。货币资金审查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审查现金支付业务的凭证,包括核对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日记帐、总帐。
(2)审查现金收入业务,主要是审阅和核对收据和日记帐。(3)查点库存现金存额。
(4)审查银行帐目,包括往来帐目是否与银行结单相符,有否借用银行帐户等。
(5)审查其他货币的收付业务,如外地存款、信用证和在途资金的使用情况。
总之,货币资金审计有助于单位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和银行转帐结算制度,防止挪用公款、贪污盗窃等弊病发生。货币资金审计主要是对单位货币资金支出业务和收入业务的审查,通过外来和自制两种凭证进行严格的审查,看有否弄虚作假、违法乱纪情况。
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编写书面的审计情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