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最高行政法院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行政管理学简明辞典》第256页(580字)

法国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最高审级的法院。

为拿破仑一世所创,成立于1799年,是拿破仑关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咨询机关,也是解决行政纠纷案件的专门机关。但国家行政首脑拥有对行政案件裁决的司法保留权,至1872年5月24日法律颁布,才成为独立的行政法院,拥有独立的行政裁判权。

法国最高行政法院由参政、审查官和助审员一百多人组成,他们主要来自国家行政学院或由总统经部长会议从富有行政经验的行政官员中任命,但政府不能任意撤换,除非经专门法令予以免除。行政法院院长由司法部长兼任,但不负责日常事务。最高行政法院内设四个行政咨询组,负责就内务、财政、公共工程和社会行政等方面的行政立法活动和行政管理活动向政府和各部提供咨询。另设一个诉讼组,负责行政诉讼事务。目前,在法国最高行政法院下面,共有二十九个地方行政法院,包括四个海外省行政法院,以及专门的行政法院如审计法院、税务法院等,最高行政法院主要负责受理重要的一审行政案件和地方行政法院的上诉案件,并可撤销专门行政法院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的判决。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的地位十分重要,其负责人每年总是第一个向总统提出建议,对政府的行政决策发生重大影响,它在监督政府依法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以及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免遭行政侵犯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因而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仿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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