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行政管理学简明辞典》第258页(452字)

我国公安机关对犯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损害公私财物、违反交通管理规定、户口管理规定等轻微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当事人的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有:(1)警告。(2)罚款:五角以上,二十元以下;加重处罚不得超过三十元。

罚款在裁决后五日内交纳,逾期不交纳改处拘留。(3)拘留:半日以上,十日以下,加重处罚不得超过十五日。

由公安机关依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后果大小、态度好坏,按法定程序分别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了从轻和从重处罚的条件。

凡确实不懂治安规则、出于他人强迫、自动坦白或真诚认错、已满十三岁不满十八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从轻或免除处罚。而对后果严重、屡经处罚不改、拒绝传问、逃避处罚及连续实行同一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要从重或加重处罚。治安管理处罚的裁决权,一般由市、县公安机关行使。但六元以下罚款,可授权公安派出所和交通中队裁决。

警告,可授权厂矿、企业、机关、学校的保卫部门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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