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行政管理学简明辞典》第268页(694字)

机关组织中遇有非政务性的职位出现空缺或需增设时把特定的人员安排到这些职位上去的活动。

为人事制度中的重要一环。录用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仅指把合格人员安排到特定职位上去的活动;如果进一步包括了由此引起的人员招考、选拔一直到任用的全过程,就是广义的录用。

录用适当,才能做到人尽其才,职能相当。历史上,录用的方式和制度有一个发展过程。

在奴隶制和封建制时代,职位的设置和人员的录用完全以统治者个人意志为转移。随着社会事务的多样化,社会管理也开始复杂化和专业化,资本主义国家不得不奉行按资格授职和机会均等的录用原则,即录用国家公务员不得徇私妄为,政府职位的报考机会向公众开放。同时在方法上逐步形成了一套新的模式。如英国1855年建立了文官制度,美国1883年把“分赃制”改为“功绩制”,日本也在1887年明治维新中由“任人唯亲”改为考试制。总之,用科学的考试和考核方法进行录用是现代化发展的需要。特别是社会主义国家正在努力建立起一种更加新颖的录用制度。当然,各国因具体情况不同,在具体做法上也多有差别。目前,行政学研究的录用主要针对行政机关中的事务职即一般文官而言的。

其方式一般有三种:(1)考试任用制,即采用公开考试方式挑选合格人才,作为任用对象。从这个意义上说,录用与考试制度有密切联系,考试是录用的前提,录用是考试的结果。

(2)资格录用制。即规定各种职位的录用资格,凡合乎条件者均可为录用对象。

(3)备选录用制。即由人事机构根据机关职位的要求提出三至五名候选人名单,由有权机关或行政首长择一任用。

录用的程序包括提名、实习、试用、正式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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