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SES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行政管理学简明辞典》第322页(465字)

根据1979年美国文官制度改革法规定建立的一项人事制度,即在联邦政府各机构中设置9200个“高级行政职务”(SES),通常由行政16、17、18级的文职人员以及Ⅴ级和Ⅳ级职务的行政长官自愿参加。

该制度规定,各机构中的“高级行政职务”名额由人事管理局会同行政管理和预算局协商后批准。非职业文官的任命,不得超过“高级行政职务”总数的10%。担任“高级行政职务”的人选资格由人事管理局和各机构规定,审查合格者由人事管理局颁发合格证书。担任“高级行政职务”者试用期为一年。

考核标准分为工作效率、节约开支、减少文牍工作、提高下属工作效率和符合肯定行动目标等方面。考核的总评语分为:(1)“完全满意”。(2)“基本满意”。(3)“不满意”。总评语为“不满意”者,可以从“高级行政职务”中除名。任何人在三年内没有得到一次“完全满意”的评语也必须从“高级行政职务”中除名。被除名的官员可降级使用。当各机构的“高级行政职务”出现空缺时,可报告人事管理局,由它通报全国。

凡符合条件者均可申请为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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