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行政管理学简明辞典》第355页(255字)

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有关国家机关揭发违法犯罪分子及其违法犯罪事实的行为。

公民或团体就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令以及纪律的行为向国家有关机关或有关部门揭发,可引起行政诉讼,是群众监督的一种方式。检举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公民不可利用检举进行诬陷活动。

检举与控告都是与违法行为作斗争的方式,但又有区别。我国宪法的第41条和1957年8月30日颁布的《关于国家监察机关处理公民诉讼工作的暂行办法》就我国公民的检举问题作了明确、详尽的规定。

参见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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