弹劾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行政管理学简明辞典》第374页(299字)

一些国家的议会控制和制裁国家元首、高级行政官员或法官的权力。

14世纪起源于美国。弹劾在有的国家具有刑事审判性质(如英国),在有的国家则只是罢免官职(如美国):弹劾权在共和制国家可适用于总统、总理、内阁阁员、政府部长,在有的国家还可适用于法官,但一般不适用于军官和议员。

在立宪君主制国家里不能适用于君主。大多数国家的弹劾只是针对犯罪行为,但也有少数国家(如法国)是针对政策上的处理失当。弹劾案的提出一般须经过特别程序,并附有某种条件,实际上很少有人提出,更难得通过。弹劾制度是为立法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的活动而设立的,但一般认为它只是备而不用的最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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