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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电影管理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艺术 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电影电视辞典》第467页(262字)

专门设立电影文学创作社,为制片厂提供剧本。

一个作家一年至少要完成一个剧本。剧本脱稿后,由创作社的创作委员会讨论通过,推荐给文化艺术部审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方可由电影事业管理局分配给电影厂摄制,并付给稿酬。

业余作家的电影剧本也归电影文学创作社审查,每年进行两次评选,评定一、二、三等奖。导演接到一个故事片剧本后,从分镜头到双片审查,必须在二个月完成。

演员(不论新老)必须参加每星期一次的表演会。表演会由正、副厂长、全体导演和演员参加,观看演员们的朗诵、小品片断等,并予以讲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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