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尼亚电影法规
书籍:电影电视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艺术 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电影电视辞典》第468页(284字)
1971年得到齐奥塞斯库的指示进行了改进和完善。
成立“罗马尼亚电影中心”(或称总公司),管理整个国家的电影业。它是企业性质,用经济手段管理电影。
成立四个“电影创作之家”,负责完成电影创作的题材计划,审阅剧本、分场景和限额预算。编、导、演、作曲、布景、服装等工作人员属于电影协会编制。实行合理的月工资与酬金、奖金制度。电影单位实行企业化,拥有自主权。
总公司内设宣传发行处,下设直属办事处,管理全国的影院和影片发行。国产片占总场次30%,社会主义国家占40%,其它国家占30%。
侦探、冒险、武打影片不得超过总场次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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