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内加尔金枪鱼加工分配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08页(217字)

塞内加尔《关于组织塞内加尔金枪汛期捕捞的法令》第5条规定,渔业主管部长在征求企业家意见后,向塞内加尔境内工厂分配金枪鱼。第2条规定验收期期满后,渔民可以要求买方折价收购。第6条规定,金枪鱼在码头装车以后付给法国和塞内加尔捕捞企业的公斤鱼价格(以非洲金融共同体法郎计)与各类职业界代表间协议文件的规定一致。多余的鲣鱼将优先提供给塞内加尔工厂,以履行对罐头和冻结产品免税区的出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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