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公共卫生执法申诉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72页(185字)
新加坡《公共环境卫生法》第93节第1条规定,对行政长官的通知、命令和决定不服的人,要在通知、命令和决定送达起的7日内向部长提出申诉,部长可以延缓通知、命令和决定的执行。第2条规定,部长可以认定、改变或者废止该通知或者命令,或者指示继续进行、改变或者放弃该事情,或者制定行政长官有资格制定的命令。部长的命令是最终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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