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销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物资管理辞典》第215页(522字)

物资经营单位接受生产企业或其它单位的委托,代其推销按规定允许自销的产品或超储积压物资。

代销物资的所有权仍属委托单位,代销单位不垫付资金,不承担代销委托以外的经济责任,在物资售出后由委托单位按销售数量付给代销单位一定的劳务费。委托代销要有委托书或双方签订委托代销合同。

代销形式有实物代销和非实物代销。我国物资供销企业和物资服务企业都开展代销业务。

物资供销企业代销是除经销以外的一种重要经营形式,当资金条件受限制、难以组织经销时,或对该种物资需求状况不清、缺乏销售经验时,宜于采取代销形式。物资供销企业组织代销,可以扩大经营物资资源,更好地满足需要;同时通过代销,掌握生产企业和市场需求状况,积累销售经验,对合适的品种可逐步转为经销。

生产资料服务公司代销是其信托服务的基本业务之一。服务公司组织代销的途径包括:通过生产资料商场、门市部或展销会代销,用于解决委托代购的需要;在各地交易会、调剂会上推销;上门推销和派人到外地推销;用函电或印发代销物资资料的方法,通过服务网推销;组织改制为适销物资等。

现行制度规定,服务公司开展实物代销收取物资总值的2%作为代销服务费,非实物代销的收费标准为总值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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