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购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物资管理辞典》第215页(405字)

物资经营单位接受需用单位的委托,代其办理采购业务。

开展代购业务要具备下列条件:(1)要有委托单位;(2)委托内容必须是代理购买行为:(3)物资经营单位要付出代办的劳务,而不是一般的协助办理。我国综合性的生产资料代购服务主要由生产资料服务公司承担。许多代购业务有“少、小、难、急”的特点,即需要物资少量零星,多数是小件物品,市场不易购到,时间要求急,因而带来代购工作的复杂性。代购的委托形式有面托代购和函电代购两种。

面托代购要签订代购委托单,起经济合同的作用;函电代购以函电作为正式委托凭证。委托代购单位一般要向服务公司预付采购货款,待代购任务完成之后进行结算。

按目前规定,代购收取物资总值2%的服务费。服务公司代购的途径包括:从本地市场代购;利用代销物资和调剂物资;通过服务网代购;派人到外地集中代购或发函询购;利用本地区多余生产能力组织资源;介绍代用物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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