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优惠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物资管理辞典》第652页(481字)

发达国家对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输入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普遍给予优惠关税待遇的制度。

经过发展中国家反对发达国家关税壁垒和其它贸易歧视措施的长期斗争,1968年第二届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通过了建立普遍优惠制的决议。根据决议,普遍优惠制具有三项主要原则:(1)普遍的,即发达国家应对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优惠待遇。

(2)非歧视的,即应使所有发展中国家都不受歧视,无例外地享受普遍优惠制待遇。

(3)非互惠的,即发达国家应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关税优惠,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提供反向优惠。

普遍优惠制的目标是:扩大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的出口,增加发展中国家的外汇收入;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加速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这是发展中国家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中取得的一大成果。

截至1984年,已有26个发达国家实行普遍优惠制,但各国的实施方案在受惠国的规定、受惠商品、减税幅度的规定以及对给惠国的保护措施的规定等诸多方面都不尽相同,并且附加了不少限制条件,使普遍优惠制的实施未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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