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惠国待遇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物资管理辞典》第652页(466字)

国际间缔结经济、贸易条约或协定时适用的一项法律原则。

缔约国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定范围内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同样给予缔约国另一方。通常以最惠国条款的形式出现在条约或协定中。缔约国采用最惠国条款,一般不是为了取得特殊待遇、差别待遇,而是为了取得同等待遇、非歧视待遇。所以“最惠国待遇”也称为“无歧视待遇”。“最惠国条款”早在15世纪就开始使用。最初仅适用于贸易经营权和保护商人产权,后来逐渐扩大到关税、通商、航海、投资等方面。

现在其适用范围几乎涉及有关经济、贸易的全部事项。最惠国待遇有无条件和有条件之分。

前者指缔约国一方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和特权,立即自动地、无条件地给予另一方;后者指缔约国一方给予第三国的优惠和特权,如果得到某种补偿,则缔约国另一方必须提供同样的补偿,方能享受这些优惠待遇。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上普遍采用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

在现代国际经济、贸易条约中,一般还规定不适用最惠国待遇的例外情况,如边境贸易、关税同盟、内河航行、区域优惠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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