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物资管理辞典》第677页(867字)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之一。“民法”一词来源于古罗的“市民法”和“万民法”。“市民法”是用以调整罗马本国人之间的关系;“万民法”是用以调整罗马人与外国人以及外国人之间的关系。以后两法逐渐融合,汇编为“国法大全”。它是诸法合体,内容极为广泛,但由于调整公民之间的民事法规在其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故又称“民法大全”。民法的概念先后为世界各国所接受。

在私有制社会里,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一般都发生在私人之间,民法的作用在于保护私人利益,所以民法又被称为“私法”。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社会里,民法不单是调整公民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还调整社会主义组织之间、社会主义组织与公民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即属于横向经济关系。它的特征有:(1)财产关系的主体处于平等地位;(2)财产关系一般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发生的;(3)财产关系大都具有等价有偿性质。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问的人身关系,是指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故又称人身非财产关系。

如基于人的姓名、荣誉、着作、发明等发生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这些关系在民法上则表现为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着作权、发明权等。

民法所确立的各项民事制度有:民事主体制度,其中包括公民、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组织体等;民事权利制度,其中包括所有权和其它物权、质权、知识产权、继承权和人身权等制度;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和民事责任等制度形成结构严密而科学的民法体系。

社会主义民法的基本任务,是通过调整社会生活中的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达到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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