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物资管理辞典》第678页(865字)

通常认为是国家为管理国民经济而制定的调整一定范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家通过经济法规的制定,从法律上明确规定国家各级职能机构的性质、任务、法律地位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责、权、利关系;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内部职工的法律地位和它们之间的责、权、利关系,从而确保国家对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各个环节实施计划、组织、指挥、调节和监督的职能。经济法一般包括农业、工业、商业、基本建设、交通运输、财政金融、科学技术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章程、条例,如计划法、经济合同法、基本建设法、物资管理法、财政法、会计法、审计法、金融法、税法、资源法、能源法、物价法、工业企业法、农业法、商业法、交通运输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等。

“经济法”一词在20世纪初出现于德国,指国家实行统制经济所发布的法律。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德、日法西斯政府曾颁布多种经济统制法。

战后,资本主义国家实行国家干预经济的政策,制定许多经济法规,例如反托拉斯法、价格法、促进和限制出口的法律等。联邦德国和日本的学者们把资本主义国家运用国家权力干预资本主义经济的各种法律划为经济法,以区别于私法性质的民法和商法。

社会主义国家里也盛行“经济法”这个用语。在苏联,把经济法作为一门学科。

但是,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则长期存在着分歧意见。

有的主张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调整社会主义组织之间横向与纵向交错的经济关系;有的主张经济法只是把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中的一部分法律规定综合而成的一门学科,并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1986年4月2日,在我国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草案)》的说明,对民法与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作了权威性的划分,即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国家和企业之间以及企业内部等纵向经济关系或者行政管理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主要由有关经济法、行政法调整;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的财政、经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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