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物资管理辞典》第686页(633字)

调整国家在管理工业企业过程中和工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工业企业法的任务就是,确认工业企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确认国家对企业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明确规定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确认承包、租赁等经营责任制形式,使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确认厂长在企业中处于中心地位,依法对企业负有全面责任;确认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明确规定在企业内部实行严格的经济责任制,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在工业企业管理方面,国家先后制定和发布了一系列法规,例如《关于实行工业生产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81年11月)、《国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1983年4月)、《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1984年5月)、《关于增强大中型国营工业企业活力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85年9月)、《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1986年9月)、《中国共产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1986年9月)、《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1986年9月)、《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1988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4月),等等。所有这些法规推动着工业企业管理方面的改革,在改革中摸索和创造适合我国情况的现代化工业管理的新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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