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物资管理辞典》第687页(604字)

调整商业管理和商品交换、流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社会主义国家,商业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一般表现在商品流通过程中的商品收购、商品销售、商品调运、商品储存等四个环节上,同时还包括国家对商业组织和商品管理方面的关系,对这些关系的法律调整是商业法的任务。我国商业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商业法的基本原则;国家商业管理体制和管理职能;各类商业组织的性质、任务和经营范围;商品供应、销售、储运的规划及分工;市场管理;商品价格管理以及违法责任等。世界各国对商业立法有不同体例,有的采取民商分离的体例,如联邦德国、法国除民法典外,还制定有商法典;有的采取民商合一的体例,如瑞士等国的民法典包括商法内容,没有单独的商法典。传统的商法典的内容包括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和海商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虽然包括部分商业法的内容,但它是十分简单的原则性规定,还需有各种单行的有关商业的法规加以补充。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商业法规,例如《国营商业三级批发企业管理条例(试行)》(1980年3月)、《国营商业日用工业品零售企业管理条例(试行)》(1980年3月)、《关于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暂行规定》(1981年8月)、《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1983年2月)、《物价管理暂行条例》(1982年8月)、《对违反物价纪律实行经济制裁的暂行规定(修订)》(1985年8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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