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物资管理辞典》第690页(403字)

调整审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审计是由审计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对政府机关的财政收支、财政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它同国家财政有关的单位的财政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以严肃财经纪律,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宏观控制和管理,保证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审计机关是代表国家执行审计监督的机关。国务院设审计署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审计工作。在审计过程中,审计者与被审计者之间、审计机关与内部审计组织之间,审计机关上下级之间、审计机关与本级政府之间所发生的关系,均是审计关系。

1985年,国务院为调整审计关系制定了《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同年,审ij署发布了《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这些法规的颁布和执行标志着我国审计法的形成。

我国审计法的主要内容有:审计的地位和审计监督原则;审计机关的主要任务;审计机关的主要职权;审计监督程序和违反审计法的法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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