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代理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物资管理辞典》第700页(373字)

代理人利用其代理权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或借代理活动谋取私利的民事行为。

滥用代理权一般表现为以下四种情况:(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法律行为;(2)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实施同一法律行为;(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通谋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4)利用代理权进行违法的代理活动。我国法律禁止滥用代理权的行为,规定滥用代理权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

由于滥用代理权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代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代理人有权因代理人滥用代理权而解除其代理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而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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