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所有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物资管理辞典》第701页(739字)

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财产所有权有如下特征:(1)财产所有权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以对物质资料的占有为媒介而发生权利义务关系。(2)财产所有权是完全的物权,财产所有权主体可以直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全部权能。(3)财产所有权具有排他性,依一物不容二主的原则,所有权人有排除他人对其所有的财产享有所有权的权利。

(4)财产所有权的客体大都是物。所有权具有追及力,即不论财产几经转手,所有权人均能向现占有人主张权利。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财产共有可分:(1)按份共有。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2)共同共有。各共有人的所有权不分份额,权利及于共有财产的整体,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共同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完全一样。对于共同共有财产的使用、处分和分割,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共同共有人间另有约定的以外,应由共有人协议决定。财产所有权受到侵犯时,权利人可依不同情况提起下列诉讼:(1)请求确认财产所有权;(2)请求恢复原状;(3)请求返还原物;(4)请求排除妨碍;(5)请求赔偿损失。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可分为:(1)原始取得,即所有权人取得某项财产的所有权不是以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为依据,而是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的。(2)继受取得,即所有权人取得某项财产的所有权是以原所有人所有权为依据。财产所有权因下列原因而消灭:(1)所有权标的物消灭;(2)所有权的转让;(3)国家实施强制措施,如依法征购、收归国有以及法院判决;(4)所有权主体的消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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