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物资管理辞典》第700页(300字)

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

无权代理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1)未经委托授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2)超越代理权限的范围进行的代理活动;(3)代理关系终止后仍以原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发生无权代理后,如果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表示追认(同意),无权代理则变为有权代理;如果无权代理没有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无权代理的后果只能由代理人自己承担,被代理人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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