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
书籍:中国物资管理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物资管理辞典》第706页(413字)
原指公司通过发行债券向公众募集资金从而对债券持有人负担的债务。
公司债属于一种金钱借贷之债,在这种债的法律关系中,公司为债务人,债券持有人为债权人。债权人的权利是按期或期满收取利息和收回本金。资本主义国家把公司债作为募集资金的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在公司法或商法中规定有关公司债的发行条件、转让流通办法和保护公司债债权的措施等。
在我国,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行债券以补充国家资金的不足,势在必行。
国务院于1987年3月27日发布施行《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在我国境内发行债券。该条例对企业债券的发行、转让、管理、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
目前,我国有企业债券和金融债券(由金融机构直接发行的债券,如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等所发行的债券),基于这些债券的发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均属于公司债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