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537页(840字)
对设在我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征收的所得税。
根据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用比例税率,按年计征。税率定为3%,另按应纳税额附加10%的地方所得税。
对开发石油、天然气和其他资源的企业适用税率,由财政部另外规定。中外合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和其他所得,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交纳所得税,对合营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从下一年度和以后年度的利润额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合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期限不少于5年的,经合营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的40%,外国合营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国外时应按汇出金额交纳10%预提所得税,由汇出单位代扣代交,合营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国外交纳的所得税,可以在总机构应纳所得税中抵免。对新办的中外合资企业,合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对从事农业、林业等利润较低的合营企业或在经济不发达地区开办的合营企业,按上述规定减税免税后,经财政部批准,还可以在以后的10年内继续给予减征应纳所得税的15~30%的照顾。
对华侨回国投资同我国公司合营的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头两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八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合营的农业、林业等利润较低的企业,按上述规定免税、减税期满后,经财政部批准,还可以在以后10~15年内给予减征应纳所得税的20~40%的照顾。
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采取税负从轻、优惠照顾政策,有利于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加速我国的四化建设。当前世界上的发展中国家多实行这项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