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个体工商业所得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537页(416字)

我国现行所得税的一个税种。

我国原对城市个体工商业和集体企业都征收工商所得税,随着改革开放搞活经济政策的贯彻执行,城市个体工商业有了较大的发展,有些获利较多,为了平衡税负,调节个体工商业者的收入,1986年1月7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以及其他行业的城市工商业户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所得额,按十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全年所得额不超过1000元的,使用7%的最低税率,全年所得额超过50000元的部分,使用60%的最高税率,按超过部分的应纳所得税额加征10~40%的所得税。具体加征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城市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对进一步发挥税收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平衡所得税负担,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是一项有力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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